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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的初始注冊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消防工程師一級證書注冊的人員,應當通過用人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地(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2)驗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登記申請材料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發給受理證書;不予受理的,發給受理證書,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提交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請。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3)批準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和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登記決定。如果決定注冊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它可以延長10天的批準人負責省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申請人應當被告知原因擴展。
(4)認證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登記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同級登記證書和執業章,并向社會公告;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決定,并說明理由。
注冊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所需資料:
(一)《初次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或者重點消防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的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員證明。
用人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不需要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期滿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符合繼續教育條件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要求的信息為準。
注意事項: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由原注冊審批部門注銷注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未經注冊登記,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或者被依法撤銷注冊登記后繼續執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